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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新华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中心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本中心、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本中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的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新华培训中心。 本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60号四楼。 第三条 本中心的性质:民办非学历短期教育。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本中心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求真,成就一生。 D校训: 进取、实效、创新、超越。 D校风: 爱校、守纪、诚信、勤奋。 D教风: 为人师表、专业专心、讲求实效。 D本中心的办学目标:追求卓越、持续发展。 D本中心的育人目标:拓展潜能、增强竞争。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本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本中心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本中心的设立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由广州市番禺区新华书店百分之百出资举办,本中心设立时总资产为40万。 出资方式以货币和实物出资。 第七条 本中心的办学范围是成人的电脑培训、英语、书法、绘画等,少儿的音乐、美术、舞蹈和书法。规模为每月50人次、形式是业余面授等。 第八条 本中心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是番禺区成教办,登记机关是番禺区民政局。
第三章 本中心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中心设立理事会,由5 名理事组成。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主任; (二)修改本中心章程和制定本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中心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主任; (二)修改本中心章程; (三)制订本中心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本中心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时,代表本中心签署或授权主任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中心设主任,主任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本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主任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主任负责本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中心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本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本中心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本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本中心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本中心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本中心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中心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本中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本中心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本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本中心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本中心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本中心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本中心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本中心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本中心录取、或转入本中心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中心的学籍。本中心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本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本中心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本中心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本中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本中心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本中心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本中心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本中心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本中心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本中心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中心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本中心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本中心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中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本中心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广州市番禺区新华书店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中心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本中心改变名称、层次、类别、主任,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本中心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本中心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中心理事会于2005年3月8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本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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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培训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中心印章管理,规范本中心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特制定本制度。 本中心按法定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人效用的正式印章。中心公章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新华培训中心”,图形为含五星的圆形。 本中心印章由办公室归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本中心财务部按本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 本中心公章用印按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用印须由本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否则办公室有权拒绝用印。用印后必须认真、清楚、详细做好登记(登记事项包括日期、用印内容、份数、经手人等)。 本中心印章设专人保管,原则上印章的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管理人应坚持原则,工作细致,作风正派,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印章的使用必须登记记录。 本中心印章的使用限在公司办公室内,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公章,否则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印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中心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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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度广州市番禺区 新华培训中心工作总结
诚信办学是本培训中心生存、发展之本。一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经过全体教员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培训中心的良好学校氛围和校园文化,受到学生及家长支持。培训效果显著,学生在学校成绩明显提高,多个学生在少市全国比赛获奖,吸引了很多家长,生源逐渐增加。
一、培训招生业务工作管理 1、 内部挖潜 (1) 有针对性专门辅导员工熟悉掌握专业知识,练好内功,提高自信。培训专业的培训内容、目标、形式,老师的师质,教学成果等。 (2) 培养员工观察、动察的能力,掌握接待艺术。 2、培训中心的教具设施管理。 (1) 经常保持干净清新的乐器。 (2) 减少损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 更重要的是员工的本分工作,也是一种责任。 3、有效地组织各项活动,提高培训中心的名度。 (1) 各种讲座5次。(其中:1月21日举办的快乐英语讲座、3月25日举办的陶泥艺术讲座、6月份举办的乐器知识讲座、7月份举办的声乐知识讲座、11月份举办的儿童识字讲座) (2) 钢琴考级。(8月26日举办“中日音乐家协会全国统考”) (3) 乐器区汇报演出3次。(中日音乐协会考级后汇报,12月2-3日汇报) (4) 中、大型音乐会共2次。(暑假、元旦) (5) 乐器选拔赛2次。(为元旦、暑假音乐提前选拔节目)。
二、内务管理 1、 日常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培训中心的章程,日常工作有充,有计划正常顺利开度,没有出现严重问题。 2、 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利用例会学习知识,总结一周工作、解决根本问题,发扬民主,谦听员工建议,群策群立,共同管理好本中心。 3、 安全防火工作常抓不懈。每次例会必提醒员工,没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4、 员工的思想工作,内部的团结问题一直都在坚持努力去做。 5、 学生和家长提出的问题和疑问,我中心会耐心听取。同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令家长与学生放心。
三、教员的管理 我中心对教员的工作管理做到高要求、高标准。一方面对教员规定严格的作息制度,不能擅离岗位;另一方面要求教员三个做到:工作前做到有严密计划(必须要备课)、工作过程有跟踪;工作后有总结,确保教学工作落实到实处。
以上三大方面是我中心主要的方面,在教学方面虽然取得了一点点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平时工作管理不够细致;工作方法比较简单等。这些问题有一些实际客观困难。今后,我中心会认真处理存在问题,解决不足的方面。不断拓展业务,使我中心继续前进。
广州市番禺区新华培训中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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